粮食企业审核(粮食审批项目粮食行业招标网)
1、您好,粮食贸易公司需要办粮食许可的粮食贸易还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要换包装或者加工粮食,还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法律依据。
2、粮食加工企业需办哪些证件 1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局2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局3税务登记证地税局4食品加工许可证技术监督局5卫生许可证卫生局粮食经营户,需要的证件和办理的步骤如下 1带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去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店名。
3、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律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经清理审核后进“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国有粮食经营粮食所需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各项费用开支,基本上由国家银行提供粮食贷款解决,粮食用销售收入和财政部门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如粮食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或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就不能如数。
5、审查组织机构组成审查组24名审查人员 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核查时间12天 2 审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办法审查通则审查细则 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申请材料以及生产现场所具备的条件,共计两大类37项在这37项中,如果有任何一项被判定为不符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审查审核不通过在这37。
6、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 技术监督度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7、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
8、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2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
9、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
10、3发票管理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规范化统一化和安全性比如,应当对发票进行编号登记审核和存档等操作,避免发票丢失或者冒用等情况4税务申报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缴纳相应的税款同时,还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发票和会计。
11、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第二十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12、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可以异地收购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第一条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13、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程序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3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14、政策性粮油移库储存时,调出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减粮油库存和贷款,不作销售处理调入库点按照购进处理,相应增加粮油库存和贷款跨省铁水路运输费用由农发行贷款解决,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计入移库粮食库存成本其他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短途运输费用包装物费用运输损耗运输保险站台费用及装卸费等合理必要的。
15、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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