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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办法)

admin 2024-05-02

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

2、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

3、1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2004年5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

4、但是如果私人收购粮食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至5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取消私人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5、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

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

7、是不可以收购粮食的,收购粮食属于超范围经营,行政单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被判为违反经营法律法规了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

8、需要 理由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1国粮政2004121号的规定,凡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应当向国家粮食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并具备。

9、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10、粮食收购资格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办法)

11、第二十一条 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二十二条 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

12、法律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办法)

13、请参考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1国粮政2004121号的规定,凡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应当向国家粮食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并具备下列。

14、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可以异地收购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第一条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

15、“无证收购玉米案”曝光后,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尤其是质疑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和市场经济下的管制2017年2月13日的再审,是另一种场面辩护人是从北京来的律师王殿学张雪峰,两人自愿为王力军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对检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16、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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