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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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追责办法)
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2、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
admin2024-05-02粮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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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2、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